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 原告
- 吳東昇即豐榮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麒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二、被告王麒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麒銓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二、被告王麒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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