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林冠禎 廖健明 陳雨禪 曾依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