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9號
- 原告
- 林冠禎
- 原告
- 廖健明
- 原告
- 陳雨禪
- 原告
- 曾依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溫令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60,8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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