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號原 告 巨擘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丕良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泓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9,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53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8,520元外,尚應補繳8,01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