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05號原 告 諄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名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俊宏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