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 法官周靜妮
- 法定代理人黃四二
- 原告張宏駿
- 被告康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原 告 張宏駿 被 告 康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四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5,15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2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21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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