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張宏駿
- 被告
- 康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四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35,15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2 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2 月21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