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告
羅錦煥
被告
元大鑫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彬
被告
謝秀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於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 萬1,090 元,已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232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 年3 月8 日付與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