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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訴人
安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是亞華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27 號與被上訴人余瑞英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1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4,929元(計算式:鋪設粉光耐磨地坪所需費用98萬1,816 元+漏水修復費用5 萬7,113 元+每個租賃停車位費用1,500 元×44個停車位=110 萬4,9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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