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0號
- 原告
- 茹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玉茹
- 被告
- 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柯若男即觀海樓景觀海景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所為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70 號民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柯若男即觀海樓景觀海景餐廳」之記載,係「柯若男即觀海樓海景餐廳」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