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愛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禎等因107 年訴字第382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