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8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忠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田愛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冠禎等因107 年訴字第382 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