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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返還占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增加賠償機器設備相當價值之280 萬元與估價修復費用1,127,500 元,以及訴之聲明第4 項擴張被告迴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175 萬元(起訴時為140 萬元),此部分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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