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被告
-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閔嗣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聰
- 被告
-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追加訴之聲明,然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增加賠償機器設備相當價值之280 萬元與估價修復費用1,127,500 元,以及訴之聲明第4 項擴張被告迴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175 萬元(起訴時為140 萬元),此部分原告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裁判費新臺幣42,877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