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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返還占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告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明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被告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訴訟代理人
陳銘聰
被告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關於「2,100 」及理由欄中第31行之「42,877」,均應更正為「43,37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 日所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2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2,100 」及理由欄第31行之「42,877」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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