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 原告
- 台灣旺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律師
- 被告
- 黏合化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閔嗣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銘聰
- 被告
- 洄蘭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國震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中關於「2,100 」及理由欄中第31行之「42,877」,均應更正為「43,37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30 日所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72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2,100 」及理由欄第31行之「42,877」記載,有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