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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告
蔡幸蓉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被告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融
被告
湯康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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