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6號
- 原告
- 蔡幸蓉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吉律師
- 被告
- 永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佳融
- 被告
- 湯康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9 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爰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