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張龍耀 張貴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華堂企業社即張士城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2 人主張: ㈠訴外人林俊男於103 年9 、10月間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委託原告2 人尋找合建之建商,經原告2 人居間媒介,被告與林俊男於103 年10月間達成協議合作興建房屋,約定由林俊男提供系爭土地供被告規劃興建地上5 層樓、每層2 戶之鋼筋混凝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分配方式則由地主林俊男分得3 戶,被告分得7 戶。被告與林俊男雖簽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惟依民法第87條第2 項規定隱藏合建之法律行為,適用合建之法律關係。 ㈡又被告於原告2 人居間其與林俊男洽商合建之期間,授權訴外人即其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原告2 人協議居間報酬,約定系爭大樓完成後給付其中一戶房屋(含土地)作為報酬。於林俊男與被告簽訂系爭買賣契約後,張龍烽、風碧霞代被告於103 年10月13日,在原告張龍耀位於苗栗縣頭份市銀河路之住處內,再次確認居間報酬及給付方式,其等約定系爭大樓興建完成後,由被告提供1 戶予訴外人即原告張貴枝之女兒陳欣璇(綽號:妞妞)作為居間報酬,並由原告2 人各取得1/ 2之所有權。 ㈢惟系爭大樓於105 年5 月5 日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被告藉故拖延過戶事宜,其已將系爭大樓全部出售完畢,無法再將1 戶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陳欣璇,顯見已陷於給付不能,則自應賠償原告2 人損害。因1 戶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原告2 人爰依民法第565 條、第568 條、第226 條第1 項、第213 條至第21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00 萬元,並由原告2 人各分一半300 萬元等語。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龍耀300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貴枝300 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與林俊男從未討論關於合作興建房屋或達成合建協議,又原告2 人未曾與被告接觸或連絡,何來居間媒介被告與林俊男合作興建房屋之事,被告更不可能授權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原告2 人協議居間報酬,而且以1 戶作為報酬,過於離譜。 ㈡被告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林俊男之父母本為數十年舊識老友,平常也都有往來,103 年間因林俊男有意出售系爭土地,經訴外人即林俊男之母親秦玉琴告知張龍烽,最後林俊男與被告達成買賣系爭土地之合意,系爭買賣契約之成立與原告2 人毫無關聯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原告2人之訴駁回。 三、本院為行集中審理協同兩造協議並簡化爭點整理如下: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張士城獨資經營華堂企業社。 ⒉林俊男與被告於103 年9 月5 日簽訂系爭買賣契約,約由林俊男將系爭土地出售予被告,買賣價金議定為1200萬元(見本院卷一第149-151頁)。 ⒊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大樓,系爭大樓於105 年5 月5 日完工取得使用執照(104 栗商建頭建字第38號),嗣於106 年6 月16日全部建物出售完畢。 ⒋系爭大樓1戶之價額為600 萬元。 ㈡兩造爭執事項 ⒈兩造間有無成立居間契約? ⒉若有,約定之報酬為何? 四、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爭點⒈兩造間有無成立居間契約? 原告2 人主張:其居間媒介林俊男與被告之系爭大樓合建,被告同意提供1 戶予原告張貴枝女兒陳欣璇作為居間報酬等語,為被告所否認。而按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規定,自應由原告就兩造成立居間契約之利已事實,負舉證之責。本院基於下述認定,認為兩造未成立居間契約: ⒈原告2 人未受林俊男或被告所託為居間媒介: ①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56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民法第565 條所定之居間有二種情形,一為報告訂約機會之報告居間,一為訂約之媒介居間。而居間人之報酬,於雙方當事人因居間而成立契約時,應許其請求(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267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證人林俊男具結證稱:先前未委託原告2 人找人蓋房子,原告2 人也未曾因土地事宜跟我接觸;我與被告成立買賣關係,我將土地7/10持分賣予被告,留有3/ 10 持分,我委託被告在我保留的土地持分上蓋房子,有3 戶,從我賣地之價金去扣我要給付被告之報酬,土地上總共蓋有10戶,談好買賣後由曹春蓮代書辦理登記,不是合建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9 、231 頁);證人即代書曹春蓮具結證稱:林俊男要賣系爭土地予被告,其2 人談好買賣後,來我事務所簽立買賣契約,沒有提及合建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5 、237 頁),並有被告提出之系爭買賣契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49-151 頁),綜上可認林俊男與被告成立買賣契約,事前未委託原告2 人尋找建商。是原告2 人主張:其受林俊男之託,居間媒介與被告合建系爭大樓云云,與前揭證人之證述不合,已難憑信。至於被告與林俊男實質上究竟是合建或買賣關係,並不影響原告未受託為居間媒介。 ③證人即原告張龍耀之子張士軒雖證稱:張貴枝與林俊男、林俊男家人最後一次見面是在明德水庫餐廳吃中飯後,一同去張龍烽的家裡,由我介紹張龍烽、風碧霞、被告,將蓋房子的基本設計圖給林俊男他們看,他們看完很滿意,約時間至代書那裡簽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只能認定林俊男於上開場合與被告碰面,尚不足以證明林俊男或被告事前已委託原告為訂約之居間媒介。而且證人張士軒原證稱:林俊男只委託張貴枝找建商,張貴枝找張龍耀找建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1 頁),嗣再稱:林俊男跟其母至家裡跟張龍耀說有委託張貴枝找建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9 頁),並稱:林俊男約定10萬元仲介費給張貴枝,林俊男的媽媽說要包30萬元給張貴枝,張貴枝有收到報酬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9 頁)。惟其證述與證人林俊男本人上揭未委託原告2 人之證述不符,又依其所述可知並未親身在場,應係傳聞自其父即原告張龍耀或他人,可信性不足,不足憑採。另即使原告張貴枝曾收到林俊男或其給付之報酬,性質上亦不排除是有贈與性質之謝酬紅包,不足以直接斷定為居間之報酬,故證人張士軒之上開證述,無礙於本院前揭之認定。 ④查原告2 人提出原告張龍耀、其子張士軒、被告之父張龍烽、母風碧霞等人於103 年10月3 日如附表所示之錄音譯文,通篇多為親屬間之閒話家常,而原告張龍耀雖曾對張龍烽言及:「給張士城擴展事業的曝光率」、「自己有工程做,多少留點錢自己賺. . . . . . 寶寶啊在頭份街把這棟房子起來」、「不要侷限在造橋」等,充其量為親屬間之慰勉、建議,尚不足以認定原告張龍耀受託為媒介居間。 ⒉原告2 人未能證明張龍烽、風碧霞有權代理被告議定居間契約及報酬: ①按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法第103 條定有明文。 ②原告2 人既主張被告授權其父母張龍烽、風碧霞與原告2 人成立居間契約,其效力及於被告,即須證明張龍烽2 人有經被告授與此項權限之事實。張龍烽2 人雖為被告之父、母親,惟被告為成年人,張龍烽2 人本不能逕代理被告議定居間報酬。且證人張士軒亦證稱:原告2 人從頭到尾未與被告談合建,都是張龍烽與風碧霞出來談;林俊男與被告碰過面後,被告說以後都去找我爸爸談,他會看談的情形處理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43 頁、第249 頁)。則依證人張士軒所述,被告仍會就其父所談內容斟酌處理,非事前概括同意或授權由其父張龍烽決定居間報酬之支付,故無論張龍烽2 人議定內容為何,本不對本人即被告即生效力。 ⒊張龍烽未與原告2 人合致由被告提供1戶作為居間報酬: ①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契約之成立,須有要約與承諾二者意思表示一致之事實始足當之,若無此事實,即契約尚未合法成立,自不發生契約之效力(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51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契約如因要約與承諾而成立者,其承諾之內容必須與要約之內容完全一致(客觀上一致),契約始能成立;若當事人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應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同法第160 條第2 項),契約尚不能成立(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原告2 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譯文,原告張貴枝未在場,而張龍烽稱:「我就明知道仔仔(林俊男)及秦玉琴不是說要一間房子給妳? 是妳自己做話講的。是你利用我弄這間房子出來給妳的. . . . . . 」、「我就說乾脆你倆一人一半。」,其雖提及房子一人一半,但是房屋提供之主體似乎是指林俊男;復依證人張龍烽證稱:張龍耀跟我說張貴枝告訴他,秦玉琴的兒子(即林俊男)要給張貴枝1 棟房子,張龍耀擔心張貴枝到時不給他,要我去保證能不能讓他拿一半的房子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59 頁);又依被告與訴外人張震宇於105 年2 月29日間之LINE對話內容所示:「被告:原來一開始你媽媽說屋主要給她一戶房子是你媽媽自導自演,我上禮拜問屋主他說你媽媽已經拿了介紹費了,何來又有一間房屋,他根本沒說要給她房子,這有法律責任,之後就衍生出你媽媽說房子是要跟大伯平分,又變成只給大伯幾十萬等等」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而且原告張貴枝確有另收取林俊男給付之金錢,業如前述,核與被告於LINE對話中稱原告張貴枝已跟屋主收取介紹費相符。綜上交參譯文內容與被告張龍烽之證述、被告於LINE對話中之陳述,可認原告張貴枝收受林俊男或其母所贈謝酬紅包,猶對外放話林俊男同意給付其1 戶作為報酬,而自認有付出心力之原告張龍耀與被告商討該戶之分配事宜,因此,張龍烽所謂房子一人一半,應係指原告2 人如何分配林俊男所供1 戶之建議,非謂張龍烽同意給付原告2 人1 棟房屋作為居間報酬。再者,參諸譯文為數人閒談式之對話,你一言,我一句,風碧霞一下提及「過戶妞妞名下」,張龍烽一下提及「這房子不過戶給你可以,我自己賣可以」,張龍耀亦回稱「或是說,看她要嗎?實在是講不妥」,彼此交錯表示,內容不時變更、修改,顯非正式議約,就提供1 戶之主體、形式,並無明確具體之要約、承諾合致,且談論到最後亦無任何形諸於文字之書面,自難認雙方已有合致居間報酬之意思表示。 ③證人張士軒雖證稱:被告說會給原告2 人1 戶,由原告2 人內部協商等語。惟本院細問其親口聽到時,在場有何人,證人張士軒稱:我不確定有哪幾個人,都是家裡的人,一時不能亂講,無法確認何人在場等語(見本院卷第251 、255 頁)。可知證人張士軒上開證述信口胡謅,證述過程均與其他證人證詞、譯文嚴重偏離,立場偏頗,亦乏其他客觀證據可佐,不足採信。又證人張士軒另提出前揭被告與張震宇間之LINE對話內容,被告雖留言:「昨天跟軒哥講的結論是蓋房子我多墊的錢我會拿回來,至於剩下的錢我會給妞妞跟軒哥,再看大伯那邊你們當初怎麼談的我不清楚。」(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惟此為雙方爭議事發後之協調內容,不能證明被告事前有委託原告2 人居間媒介及同意以1 戶作為居間報酬,此外,原告2 人未再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認定兩造成立居間契約。 ㈡兩造既未成立居間契約,本院即無庸審酌爭點⒉若有,約定之報酬為何? 五、綜上所述,被告父母張龍烽、風碧霞無代理被告議定居間契約、報酬之權限,而且被告父母與被告均未與原告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居間契約,原告2 人亦未受託於被告為居間媒介。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65 條、第568 條、第226 條第1 項、第213 條至第215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 人各300 萬元,及均自民事起訴狀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又原告2 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駁,附此敘明。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錄音譯文 ┌──┬────────────────────────────────────────────────┐ │時間│談話內容 │ ├──┼────────────────────────────────────────────────┤ │0000│張士軒:你不要拿那麼多,分三分之一就好。 │ │ - │ │ │0010│ │ ├──┼────────────────────────────────────────────────┤ │0011│張士軒:不要拿那麼多三分之一就好。 │ │ - │張龍耀:對,三分之一。 │ │0020│張士軒:讓事情順利的進行。 │ ├──┼────────────────────────────────────────────────┤ │0021│張士軒:對,三分之一。 │ │ - │不明人士:以為已經簽約了。 │ │0030│不明人士:那時候還沒簽約,一直講分錢的事。 │ ├──┼────────────────────────────────────────────────┤ │0031│張龍烽:已經簽約了。 │ │ - │張士軒:簽約還沒成。 │ │0040│ │ ├──┼────────────────────────────────────────────────┤ │0101│張龍烽:現在我跟你說,他要拿三分之二的事情我也不知道。 │ │ - │ │ │0110│ │ ├──┼────────────────────────────────────────────────┤ │0111│張龍烽:他要拿四分之一(或七分之一)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全部都不知道。 │ │ - │ │ │0120│ │ ├──┼────────────────────────────────────────────────┤ │0121│張龍烽:他要拿四分之一(或七分之一)的事情,我也不知道,我全部都不知道。 │ │ - │ │ │0130│ │ ├──┼────────────────────────────────────────────────┤ │0141│張龍烽:士軒我跟你說、我的出發點是什麼。 │ │ - │ │ │0150│ │ ├──┼────────────────────────────────────────────────┤ │0151│張龍烽:我就明知道仔仔(林俊男)及秦玉琴不是說要一間房子給妳? │ │ - │ 是妳自己做話講的。 │ │0200│ │ ├──┼────────────────────────────────────────────────┤ │0201│張龍烽:是你利用我弄這間房子出來給妳的,我也知道我哥龍耀哥房子現在還在貸款也有困難。 │ │ - │ │ │0210│ │ ├──┼────────────────────────────────────────────────┤ │0211│張龍烽:我就說乾脆你倆一人一半。 │ │ - │張龍耀:是。 │ │0220│張龍烽:我在想這間房子一人一半賣了,一半,你張貴枝也還有數百萬在,這樓下買一間房也綽綽有餘。 │ │ │風碧霞:可以再買一間。 │ ├──┼────────────────────────────────────────────────┤ │0221│張龍烽:也不用貸款、也不用什麼、龍耀哥你這條錢拿到把房子貸款清了、也不用你女兒你兒子背。 │ │ - │張龍耀:是啊、是啊。 │ │0230│張龍烽:還有1百~80萬放著。 │ ├──┼────────────────────────────────────────────────┤ │0231│張龍烽:我的意思是這樣。 │ │ - │風碧霞:我寶寶、我寶寶也是講說、媽媽你們就是。 │ │0240│ │ ├──┼────────────────────────────────────────────────┤ │0241│風碧霞:之前把話講出來了、到時候我要怎麼做、就照你們講的。 │ │ - │張龍烽:一人一半。 │ │0250│風碧霞:沒有,他說對呀,當時說要過給妞妞,是不是。 │ ├──┼────────────────────────────────────────────────┤ │0251│風碧霞:貴枝講的、跟他講的,就是妞妞跟伯父一人一份嗎。 │ │ - │張龍烽:我很早就跟我兒子說過了。 │ │0300│ │ ├──┼────────────────────────────────────────────────┤ │0301│風碧霞:但是、你們兩個人的事情、那你們兩個去喬、但是我之後要怎麼弄、就是過妞妞的名下,是嗎? │ │ - │張龍烽:是喔,我兒子有說。 │ │0310│風碧霞:就看你們倆怎麼去喬。 │ ├──┼────────────────────────────────────────────────┤ │0311│風碧霞:看是你們倆一半、還是怎樣,寶寶也知道你們倆一人一半、但是你們倆私下怎樣,但是要把這房子怎│ │ - │ 麼弄。 │ │0320│ │ ├──┼────────────────────────────────────────────────┤ │0321│風碧霞:但是他只能跟妞妞說房子過戶做好後,她一直跟妞妞說她有一楝房子。 │ │ - │ │ │0330│ │ ├──┼────────────────────────────────────────────────┤ │0331│風碧霞:他又在臺北跟(某人) 跟那個講說 那個房子是他給那個的囉 給他的囉 他不敢說請一請 │ │ - │不明人士:(笑) │ │0340│ │ ├──┼────────────────────────────────────────────────┤ │0341│風碧霞:你就講說上一次你講的某人 跟秦玉琴講得面紅耳赤 │ │ - │ │ │0350│ │ ├──┼────────────────────────────────────────────────┤ │0351│張龍烽:你講XX( 模糊不清,似為人名) │ │ - │ 現在開始講客家話XXXX( 模糊) │ │0400│不明人士:他是在跟那個誰講話 │ ├──┼────────────────────────────────────────────────┤ │0401│不明人士:對也是在那邊哪你自己以前說要給誰 │ │ - │ 現在又賣給他( 後約6 個字,說話速度過快聽不清) │ │0410│張龍耀:所以說XX( 人名) 這樣講是對的 │ ├──┼────────────────────────────────────────────────┤ │0411│不明人士:就像XX叔( 人稱) 講的房子蓋好了喬好了要過戶給她 │ │ - │張龍烽:我也跟我兒子講。 │ │0420│張龍烽:對過戶給她。 │ ├──┼────────────────────────────────────────────────┤ │0421│張士軒:不可能哪有可能就是說兩邊講好了 │ │ - │不明人士:過戶給那個 │ │0430│ │ ├──┼────────────────────────────────────────────────┤ │0431│不明人士:當然的啊哪有一下子給他過戶 錢沒給我我就過戶 給他傻傻的( 不能平白無故過戶之意) │ │ - │不明人士: (嚷嚷聽不清楚) │ │0440│不明人士:是對啊先把. . . │ ├──┼────────────────────────────────────────────────┤ │0441│風碧霞:所以說你們倆講好了,我再來過戶。 │ │ - │張龍耀:或是說、看她要嗎?實在是講不妥。 │ │0450│ │ ├──┼────────────────────────────────────────────────┤ │0451│張龍耀:照介紹人的分還是一人一半、我也可以這樣、本來就是一人一半。 │ │ - │風碧霞:一開始就是這樣講。 │ │0500│張龍耀:對啊,你心不要那麼狠啊。 │ ├──┼────────────────────────────────────────────────┤ │0501│張士軒:所以龍烽叔那天說的。 │ │ - │張士軒:所以說那天龍烽叔說的,你們喬好了,不管金額多少,同意了、o k 、妳把本票簽過來。 │ │0510│ │ ├──┼────────────────────────────────────────────────┤ │0511│張龍烽:是喔,不然不行喔,沒簽本票我不給妳過戶。 │ │ - │風碧霞:現在這些都先不要講。 │ │0520│張士軒:我的意思也是這樣想,都不講勒。 │ ├──┼────────────────────────────────────────────────┤ │0521│張龍烽:我再三交代不要講,......。 │ │ - │張龍耀:等建照、使用執照再來講。 │ │0530│ │ ├──┼────────────────────────────────────────────────┤ │0531│張龍烽:等公告完成有權狀時,可以辦貸款的時候。 │ │ - │ │ │0540│ │ ├──┼────────────────────────────────────────────────┤ │0541│風碧霞:到時候我們再把她叫過來講。 │ │ - │張龍烽:辦過戶順便辦貸款。 │ │0550│張龍耀:1次就要弄好來。 │ ├──┼────────────────────────────────────────────────┤ │0551│張龍烽:龍耀哥我跟你說,使用執照拿到以後半個月、過戶辦貸款。 │ │ - │ │ │0600│ │ ├──┼────────────────────────────────────────────────┤ │0601│張龍烽:萬一她錢不拿給你、本票要簽給我,寫給我華堂企業社、不是寫給你張龍耀。 │ │ - │ │ │0610│ │ ├──┼────────────────────────────────────────────────┤ │0611│張龍烽:寫給華堂企業社、拿給我。 │ │ - │風碧霞:是 、是這樣。 │ │0620│張龍烽:我跟你說、萬一這條錢她不拿出來的時候,我自動過戶,萬一拿錢給我,我自己過。 │ │ │張士軒:對啦。 │ │ │張龍烽:萬一她有拿出來我就拿給你,她如果不拿給你是債務。 │ ├──┼────────────────────────────────────────────────┤ │0621│張龍烽: 她如果不拿給你,房子過不回來,要她蓋印章,如果她簽給我、是她欠我的。 │ │ - │ │ │0630│ │ ├──┼────────────────────────────────────────────────┤ │0631│張龍烽:房子妳辦好了過戶好了,辦好貸款了,還不給我、我馬上過戶回來。 │ │ - │張士軒:對啦! │ │0640│張龍烽:我招術、房子的事情,妳張貴枝搞不贏我。 │ ├──┼────────────────────────────────────────────────┤ │0641│風碧霞:你們倆個先講好。 │ │ - │張龍烽:還有一招很簡單,這房子不過戶可以、我錢給你。 │ │0650│張士軒:對啊。 │ │ │張龍烽:房子我也不過戶給你們我自己賣可以、要多少?說,我認為可以,張士城給他們,當場拿。 │ ├──┼────────────────────────────────────────────────┤ │0651│張龍烽:這房子不過戶給你可以 我自己賣可以 │ │ - │ 要多少來講 我認為可以再說 │ │0700│ │ ├──┼────────────────────────────────────────────────┤ │0701│不明人士:這不就好了 這樣也退一步.....(模糊) │ │ - │ │ │0710│ │ ├──┼────────────────────────────────────────────────┤ │0711│不明人士:這房子如果有錢就自己蓋起來 │ │ - │不明人士:現在啊什麼都不要了 │ │0720│ │ ├──┼────────────────────────────────────────────────┤ │0721│不明人士:我遇到寶寶寶寶講的你看介紹你們賺那麼多錢 賺2千萬3千萬 │ │ - │ │ │0730│ │ ├──┼────────────────────────────────────────────────┤ │0731│不明人士:不一定那房子. . . .1千萬. . . 你身上 │ │ - │不明人士:他為什麼不翻他有講喔我. . . 我如果給... │ │0740│ │ ├──┼────────────────────────────────────────────────┤ │0741│風碧霞:她說給誰誰誰、也有一間房子、我看是算了啦,哪有這麼好的利潤啊,妳只是介紹只是仲介。 │ │ - │ │ │0750│ │ ├──┼────────────────────────────────────────────────┤ │0751│風碧霞:妳只是介紹只是仲介關係幾成給妳。 │ │ - │張龍耀:對啊。 │ │0800│風碧霞:對不對! │ ├──┼────────────────────────────────────────────────┤ │0801│張龍耀:話又講回來、5趴多少錢? │ │ - │風碧霞:妳以為很好賺喔。 │ │0810│ │ ├──┼────────────────────────────────────────────────┤ │0811│張龍耀:6 千萬的5%是多少?也是3 百萬。 │ │ - │ │ │0820│ │ ├──┼────────────────────────────────────────────────┤ │0821│不明人士:對不對 │ │ - │不明人士:你介紹我來你就不管 你介紹我去就我去 │ │0830│ │ ├──┼────────────────────────────────────────────────┤ │0831│張士軒:是我是寶寶我也很難過 │ │ - │風碧霞:我寶寶. . . │ │0840│ │ ├──┼────────────────────────────────────────────────┤ │0841│風碧霞:一棟房子耶哪有這麼好賺 │ │ - │張士軒:. . . . . 叔母我們做人不要這樣子 │ │0850│ │ ├──┼────────────────────────────────────────────────┤ │0851│張士軒:就算不是房子...我講 我又介紹給你好康 │ │ - │ │ │0900│ │ ├──┼────────────────────────────────────────────────┤ │0901│張士軒:...那人情一直做 結果很恐怖啊... │ │ - │ │ │0910│ │ ├──┼────────────────────────────────────────────────┤ │0911│風碧霞:就是他這一張嘴巴所以寶寶很感冒對他就是這樣所以 他第一. . . │ │ - │不明人士:哦... │ │0920│ │ ├──┼────────────────────────────────────────────────┤ │0921│張士軒:其實他的出發點一開始是對的 但是到後面很反感 │ │ - │ 雖然你們把工作給家人做 你自己 我憑良心講 │ │0930│ │ ├──┼────────────────────────────────────────────────┤ │0931│張士軒:這真的對後面做的事情和前面做的事情根本是兩回事嘛 │ │ - │張龍烽:本來要感謝你變成討厭你 │ │0940│ │ ├──┼────────────────────────────────────────────────┤ │0941│張士軒:不怕你再傳晚輩來啦 │ │ - │張士軒:你再承擔一件起來你都做得到的話大家都知道 不必碰到了又另外再講什麼. . . │ │0950│ │ ├──┼────────────────────────────────────────────────┤ │0951│張龍耀:話再講回來,說我沒出力嗎?我說服你接這個案子。 │ │ - │ │ │1000│ │ ├──┼────────────────────────────────────────────────┤ │1001│風碧霞:對啊。應得的利潤不要。 │ │ - │張龍耀:本來你們不要的,我還跟龍烽講。 │ │1010│張龍烽:對啊,我講過了我不要,是你爸爸一直講。 │ ├──┼────────────────────────────────────────────────┤ │1011│張龍耀:是啊,第一自己有工程做,多少留點錢自己賺,第二點、寶寶啊在頭份街把這楝房子蓋起來。 │ │ - │ │ │1020│ │ ├──┼────────────────────────────────────────────────┤ │1021│張龍烽:我有跟張士城講很對,最正確,他有聽進去。 │ │ - │張龍耀:給張士城擴展事業的曝光率。 │ │1030│張龍烽:你說趁著機會。 │ ├──┼────────────────────────────────────────────────┤ │1031│張龍烽:認識的都是有錢人。 │ │ - │張龍耀:是啊。對啊。 │ │1040│ │ ├──┼────────────────────────────────────────────────┤ │1041│張龍烽:不要侷限在造橋(造橋鄉)。 │ │ - │張士軒:是啊,要踏出來。 │ │1050│張龍耀:對啊、不是一定在造橋啊(造橋鄉)。 │ │ │張士軒:我有跟寶寶講過。 │ │ │張龍烽:要把爪子伸出去。 │ ├──┼────────────────────────────────────────────────┤ │1051│風碧霞:像我們在後庄那蓋那6 戶多少人打電話來訂房子。 │ │ - │張龍耀:對啊。所以這楝再蓋下去、一下也起來。 │ │1100│風碧霞:不夠賣啦。 │ ├──┼────────────────────────────────────────────────┤ │1101│張龍耀:人家會來看。 │ │ - │不明人士:有啊 他給我1個 我寶寶... │ │1110│ │ ├──┼────────────────────────────────────────────────┤ │1111│張士軒:我給寶寶一個觀念、家族這些厚跟事業不要混在一起,心態不要混在一起。 │ │ - │ │ │1120│ │ ├──┼────────────────────────────────────────────────┤ │1121│張士軒:什麼人 怎樣 我就接受 叫他來 我就叫他來 │ │ - │不明人士:他們幾個沒來 │ │1130│ │ ├──┼────────────────────────────────────────────────┤ │1131│張士軒:撇開私人關係 │ │ - │張士軒:. . . 永遠不會. . . │ │1140│ │ ├──┼────────────────────────────────────────────────┤ │1141│張龍耀:自己兄弟當然自己人做啊、幹什麼要給別人做、 │ │ - │張士軒:對啊。 │ │1150│張龍耀:我當面講貴枝啊。 │ │ │風碧霞:不是因為他爸爸...觀念...就有跟他講... │ ├──┼────────────────────────────────────────────────┤ │1151│張龍耀:手是往裡面彎、不是往外。 │ │ - │風碧霞:所以他會害怕你知道嗎,還好秦玉琴是阿沙力的人。 │ │1200│張龍耀:不是、這不管。 │ ├──┼────────────────────────────────────────────────┤ │1201│不明人士:他這個人做人很單純 │ │ - │風碧霞:她不會扭扭捏捏的人。 │ │1210│張士軒:對啦。 │ │ │風碧霞:所以我寶寶說,跟她合作很好。 │ │ │張士軒:況且現在搞來搞去。 │ ├──┼────────────────────────────────────────────────┤ │1211│張士軒:不是跟我們合建,是買斷囉。 │ │ - │風碧霞:是啊 │ │1220│張士軒:是跟你買掉的囉、這樣就好了,跟寶寶說不要再聽外面閒言閒語、你要做企業做事業的心態。 │ ├──┼────────────────────────────────────────────────┤ │1221│張龍烽:這次.....我聽我兒子講.... │ │ - │張龍烽:以後心態要正確 ...原因是什麼 我們再... │ │1230│ │ ├──┼────────────────────────────────────────────────┤ │1231│張龍烽:因為曹代書跟我說很多次,沒有聽到說國稅局查稅的時候但是有聽到是用買斷的,有聽到別人說這是│ │ │ 很簡單的,可以站起來,將來我這7 間可以報稅、可以報稅啊。 │ │1250│ │ ├──┼────────────────────────────────────────────────┤ │1251│張龍烽:為什麼我只過10分之7 ,假如我全部過過來、連她三間也要我報稅。 │ │ - │ │ │1300│ │ ├──┼────────────────────────────────────────────────┤ │1301│張龍烽:...不講...你們怎樣怎樣... │ │ - │張龍烽:很多事情. . . 很不想講 │ │1310│張龍烽:我兒子講. . . │ ├──┼────────────────────────────────────────────────┤ │1311│張龍烽:我跟你說、我也怕張貴枝、她的人好就好、不好一翻、萬一我做到一半她再來翻,沒有人不理他,那│ │ - │ 錢。 │ │1320│ │ ├──┼────────────────────────────────────────────────┤ │1321│張龍烽:錢又是妳的名字又是妳的名字貸款、我房子蓋好要領錢、3 天要給人錢、一個禮拜不給人錢。 │ │ - │ │ │1330│ │ ├──┼────────────────────────────────────────────────┤ │1331│張士軒:她來卡你、你就完了。 │ │ - │張龍烽:就完了!現在我輕鬆了。 │ │1340│張龍耀:現在就很好做了。 │ │ │張龍烽:早上來灌天篷、下午來領錢。 │ ├──┼────────────────────────────────────────────────┤ │1341│張龍烽:對啊、現在我也不怕張貴枝去翻了。 │ │ - │風碧霞:對啊對啊、畢竟已經買斷了。 │ │1350│張龍烽:我已經買斷了、龍耀哥那天你去我那裡。 │ ├──┼────────────────────────────────────────────────┤ │1351│張龍烽:你那天來我的,我本來想拿契約給你看、看是不是改成買賣了。 │ │ - │張龍耀:這樣就最好了。 │ │1400│ │ ├──┼────────────────────────────────────────────────┤ │1401│張士軒:掌握權在自己齁 不必靠別人 剩下就是這些外面的聲音不要去聽他 │ │ - │ │ │1410│ │ ├──┼────────────────────────────────────────────────┤ │1411│張龍耀:把它蓋起來 │ │ - │風碧霞:像我那個寶寶去那個頭份的地政事務所 │ │1420│ │ ├──┼────────────────────────────────────────────────┤ │1421│風碧霞:裡面的也是一個女的 她說ㄟㄟㄟ 妳不是那個張張張張 │ │ - │ 我說張士城啊怎樣 不是他在辦他的喔是在那邊 他就 ㄟ妳是張張張張 │ │1430│ │ ├──┼────────────────────────────────────────────────┤ │1431│風碧霞:講喔 妳蓋房子的嘛 因為妳每次來這邊 │ │ - │ 我知道妳在辦那些東西我在後庄那邊還有一塊地 其實齁可以賣給我我下次要 │ │1440│ │ ├──┼────────────────────────────────────────────────┤ │1441│張士軒:阿叔我跟你講 這種東西 阿叔你要知道 │ │ - │ 決定要走出來 走出來不管 │ │1450│ │ ├──┼────────────────────────────────────────────────┤ │1451│張龍耀:....總比造假好.... │ │ - │張士軒:你要記得這點 這塊地很搶手 很便宜的地 很多人想要要不到 │ │1500│ │ ├──┼────────────────────────────────────────────────┤ │1501│不明人士:哪個人取走這個人會來. . . 也不管外面的風言風語大家會傳咦當時那麼多人要取. . . 當時誰要│ │ - │ . . . │ │1510│ │ ├──┼────────────────────────────────────────────────┤ │1511│不明人士:這個很重要 │ │ - │不明人士:是寶寶. . . │ │1520│張士軒:一定是比較好 他才會找他... 這麼多人在選嘛 這麼多建商 │ ├──┼────────────────────────────────────────────────┤ │1521│張士軒:事實有這麼多建商在找他 有喔 │ │ - │不明人士:有喔 │ │1530│張士軒:這個案子最後為什麼這個案子落在張士城手上 │ ├──┼────────────────────────────────────────────────┤ │1531│張龍耀:那代表的是什麼 代表你張士城的能力 │ │ - │不明人士:能力品質各方面 │ │1540│ │ ├──┼────────────────────────────────────────────────┤ │1541│不明人士:最後這個案子有出來 最後是誰拿到這個案件 │ │ - │不明人士:這很重要 │ │1550│不明人士:那個人是最其實讓人瞧得起 │ │ │張龍烽:他說很多人去找他 │ ├──┼────────────────────────────────────────────────┤ │1551│張士軒:風風雨雨 │ │ - │張士軒:因為為什麼呢 聽歸聽 做事業歸做事業 你知道嗎 │ │1600│不明人士:事業還沒成 │ ├──┼────────────────────────────────────────────────┤ │1601│不明人士:本來就是如此 │ │ - │張龍烽:一開始講這事情那天晚上就要去玉琴幫我納 │ │1610│ │ ├──┼────────────────────────────────────────────────┤ │1611│張龍烽:玉琴跟我說、很多人要幫我蓋房子我都不要、你是蓋房子的、我就信任你我就交給你蓋。 │ │ - │ │ │1620│ │ ├──┼────────────────────────────────────────────────┤ │1621│張龍烽:那可能、我現才想到、可能那天我說不要蓋的時候、可能有什麼事,你聽的懂嗎? │ │ - │ │ │1630│ │ ├──┼────────────────────────────────────────────────┤ │1631│張龍烽:可能貴枝有什麼是非、秦玉琴才會莫名的跟我講、可能秦玉琴說給龍烽蓋啊,貴枝才打給她女兒。 │ │ - │ │ │1640│ │ ├──┼────────────────────────────────────────────────┤ │1641│張龍烽:她女兒才打給我兒子。 │ │ - │張士軒:我跟你說、她有去找湯唯傑、她有去找建商。 │ │1650│張龍蜂:當然有的啊。一定有的啦。 │ ├──┼────────────────────────────────────────────────┤ │1651│張士軒:你知道嗎? │ │ - │張龍烽:沒這麼好的利潤啦。 │ │1700│風碧霞:她也有去找鐘萬明問這些啊。 │ │ │張士軒:她也去找湯唯傑啊。 │ │ │張龍耀:因為湯唯傑也有啊。 │ ├──┼────────────────────────────────────────────────┤ │1701│張士軒:她去打探要做什麼,她表示先想掌握你、萬一你不要或怎樣、她不怕她這邊有有人可以蓋了。 │ │ - │ │ │1710│ │ ├──┼────────────────────────────────────────────────┤ │1711│張士軒:你聽的懂意思嗎、不要了,小姑妳再去找建商介紹給她、她也不要啦、你聽的懂意思嗎。 │ │ - │張龍烽:是啊。 │ │1720│ │ ├──┼────────────────────────────────────────────────┤ │1721│張士軒:誰要辦就把它辦好。 │ │ - │張龍烽:您弟弟一定不會讓您吃虧,您放心龍耀哥。 │ │1730│張士軒:你知道嗎。 │ │ │張龍烽:我跟你爸說過了。 │ ├──┼────────────────────────────────────────────────┤ │1731│張士軒:再怎樣也要把東西拿回來,就像剛剛龍烽叔跟我說、寶寶開始還沒有意願要蓋的時候、我就跟龍烽叔│ │ - │ 說、回去跟寶寶說,要走出來。 │ │1740│張龍烽:這有哦。你有跟我講。 │ │ │ │ ├──┼────────────────────────────────────────────────┤ │1741│張龍烽:趁這個機會走出來、走出頭份的建築界啊! │ │ - │張士軒:對啊、你就走出來。 │ │1750│ │ ├──┼────────────────────────────────────────────────┤ │1751│不明人士:徐X平的 那很大塊的那塊地 │ │ - │ 買了之後 那路 挖 挖不上去 │ │18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