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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兆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思璁
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與被上訴人康瑛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109 年5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2 萬229 元(計算式:6,107,429 +1,912,800 =8,020,229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45 元,扣除同案被告利榮營造有限公司已繳納之裁判費9 萬2,233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 萬8,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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