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怡雯
- 訴訟代理人
- 許啟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裕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團法人三義工業區管理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姚振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前揭裁定業於同年8 月19日寄存送達,並於同年月29日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