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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1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許琮貿
被告
皇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余智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943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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