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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劉奕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許文龍
上訴人
許慧琴
被上訴人
許文虎
被上訴人
黃金城企業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駁回判決全部不服,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8,4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占用並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部分土地面積合計3,032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 元=11,218,400元;另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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