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許文龍
- 上訴人
- 許慧琴
- 被上訴人
- 許文虎
- 被上訴人
- 黃金城企業社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第一審駁回判決全部不服,而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18,400元(計算式: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占用並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苗栗縣○○市○○段0000000地號部分土地面積合計3,032 ㎡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0 元=11,218,400元;另請求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1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