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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顏苾涵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9號

上訴人
陳秀環
被上訴人
宏觀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佳貴
被上訴人
陳盛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陳秀環對於民國108年5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陳秀環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12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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