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7號聲 請 人 田奇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 種 類 │張數│股數│備考│ │ │ │ │ │ │ │ │ ├──┼───────────┼────────┼────┼──┼──┼──┤ │1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1ND0011494-5 │ │1 │1000│ │ ├──┼───────────┼────────┼────┼──┼──┼──┤ │2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155-2 │ │1 │785 │ │ ├──┼───────────┼────────┼────┼──┼──┼──┤ │3 │賀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418-0 │ │1 │39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