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歐水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7 年1 月30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0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 月3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8 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欣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第48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2327 │ │1 │1000 │ │ ├──┼───────────────┼─────────────┼──────┼───┼─────┼───┤ │0002│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2328 │ │1 │1000 │ │ ├──┼───────────────┼─────────────┼──────┼───┼─────┼───┤ │0003│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2329 │ │1 │1000 │ │ ├──┼───────────────┼─────────────┼──────┼───┼─────┼───┤ │0004│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603 │ │1 │15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