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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陳德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6-7│    │1   │1000│    │
├──┼─────────────┼───────┼──┼──┼──┼──┤
│2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7-9│    │1   │1000│    │
├──┼─────────────┼───────┼──┼──┼──┼──┤
│3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8-0│    │1   │1000│    │
├──┼─────────────┼───────┼──┼──┼──┼──┤
│4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9-2│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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