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德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1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6-7│ │1 │1000│ │ ├──┼─────────────┼───────┼──┼──┼──┼──┤ │2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7-9│ │1 │1000│ │ ├──┼─────────────┼───────┼──┼──┼──┼──┤ │3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8-0│ │1 │1000│ │ ├──┼─────────────┼───────┼──┼──┼──┼──┤ │4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7ND0054329-2│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