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宋菊蘭即寬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 月26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001 │瑞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寬宏企業社│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7年1月15日 │177,660元 │BJB130556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