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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

聲請人
宋菊蘭即寬宏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 月26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
    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7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001 │瑞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寬宏企業社│土地銀行頭份分行│107年1月15日  │177,660元 │BJB13055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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