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 聲請人
- 雲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雲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
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於107 年3 月2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
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3 月27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
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7 年9 月25日具狀(見
本院卷第13頁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
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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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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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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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欣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頭份分行│107 年2 月28日│23,566元 │19845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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