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0號聲 請 人 雲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雲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 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107 年3 月27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7 年3 月27日刊登於報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9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7 年9 月25日具狀(見本院卷第13頁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0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欣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頭份分行│107 年2 月28日│23,566元 │198458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