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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7號

原告
林沂蓁
訴訟代理人
謝旻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107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已於民國107 年5 月10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5 月10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 年12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股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77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0001│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233-7 │ │1 │1000 │ │├──┼───────────────┼─────────────┼──────┼───┼─────┼───┤│0002│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755-9 │ │1 │1000 │ │├──┼───────────────┼─────────────┼──────┼───┼─────┼───┤│0003│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826-7 │ │1 │1000 │ │├──┼───────────────┼─────────────┼──────┼───┼─────┼───┤│0004│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827-9 │ │1 │1000 │ │├──┼───────────────┼─────────────┼──────┼───┼─────┼───┤│0005│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465-7 │ │1 │10000 │ │├──┼───────────────┼─────────────┼──────┼───┼─────┼───┤│0006│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466-9 │ │1 │10000 │ │├──┼───────────────┼─────────────┼──────┼───┼─────┼───┤│0007│台灣奈米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105-NE-0000519-5 │ │1 │10000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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