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何星磊
- 法定代理人葉麗仙
- 原告永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號聲 請 人 永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8 月4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 年2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7 年2 月5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昆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 │106年7月31日 │449,547元 │LN6794717 │ │ │ │賴文城 │ │ │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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