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宋國鎮、何星磊、黃思惠
- 當事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彭珮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化 訴訟代理人 賴志榮 吳佳蓉律師 被上訴人 彭珮瑩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何星磊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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