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15號
- 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債務人
- 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彥
- 債務人
- 陳春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貳佰壹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壹仟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