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 聲 請 人
- 即債務人
- 余筱慧
- 債 權 人
- 台北富邦銀行
- 債 權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債 權 人
- 兆豐國際商銀
- 債 權 人
- 美商花旗銀行
- 債 權 人
- 渣打國際商銀
- 債 權 人
-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
- 債 權 人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 債 權 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債 權 人
- 玉山商業銀行
- 債 權 人
- 萬泰商業銀行
- 債 權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債 權 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債 權 人
-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債 權 人
- 盈福股份有限公司
- 債 權 人
-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 │2 │請提出配偶於108年1月至今就醫之相關診斷證明書。 │ ├──┼─────────────────────────────┤ │3 │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8 月迄今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如有│ │ │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 │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雇主姓名及電話、工作天數及時數│ │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 │ │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資料清單代替。 │ ├──┼─────────────────────────────┤ │4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 │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 │(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 ├──┼─────────────────────────────┤ │5 │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 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且遭扣薪,請說明│ │ │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 │ │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 │ │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6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 年│ │ │8 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 ├──┼─────────────────────────────┤ │7 │聲請人107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 │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 │ │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 │8 │聲請人之配偶鄧維成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 │9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 │ │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 │ │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 │ │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 │欄請勿省略)。 │ ├──┼─────────────────────────────┤ │ │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10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 │ │明文件。 │ ├──┼─────────────────────────────┤ │11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松江路│ │ │152 號5 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 │」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 │ │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