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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2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2號

聲請人
甘梅稜即益康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陳明其所有之土地3 筆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括有無設定抵押權等物權設定),房屋1 筆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包括有無設定抵押權等物權設定),及上開土地、建物之價值金額,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欠稅。

二、益康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及資產負債表(包括有無欠稅)。

三、債權人鍾玉蓮等26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說明其等債權有無優先受償權。

四、具狀詳附理由說明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及就破產法第95條財團費用、第96條財團債務之各項內容,逐一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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