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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官
    劉奕榔

  • 當事人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珮瑩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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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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