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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建小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筆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建小字第5號

原告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被告
圓鈞營造有限公司即金利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109 年1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 萬266 元,及自108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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