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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億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子靖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

二、被告盧子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686,800 元,然事實與理由四、(六)請求之金額為687,200 元,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有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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