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49號

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9號

原告
昶鴻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 萬9,8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