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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勝樂金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香珍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違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大約多

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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