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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宋國鎮

  • 當事人
    勝樂金剛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5號原   告 勝樂金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香珍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 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違建物拆除並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大約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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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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