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1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4號
- 原告
- 皇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隆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量等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2,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林澄和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