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0號
- 原告
- 吳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尉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尉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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