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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告
吳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秦尉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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