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93號
- 原告
- 威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盛開發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