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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陳秋錦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號

原告
太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伯昌
訴訟代理人
翁文正
被告
江錦勳

      江秋昭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0,7

36,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512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苗栗市文聖段)│ (元/ ㎡) │ (㎡) │ 部分比例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   748地號土地   │  22,410  │3,696.51│     │  27,612,930  │
├──┼───────────┼──────┼────┤  1/3  ├─────────┤
│ 2. │   749地號土地   │  31,600  │ 296.5 │     │   3,123,133  │
├──┴───────────┴──────┴────┴─────┼─────────┤
│                              合 計│  30,736,0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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