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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曾明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告
建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兆興
被告
瑞能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下同)500 元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8,200 元,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 份附卷可憑,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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