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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賴映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告
賀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桂英
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律師
被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迄未提出委任閔語晨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閔語晨於本件民國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是否經合法委任有待釐清。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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