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張珈禎

上訴人即

被告
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輝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訴字第53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2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