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先發電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登輝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建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訴字第532 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9,2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