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6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 被告
- 麗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黃智彥
- 被告
- 陳春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6,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568 元,原告僅於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118,068 元,該裁定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然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