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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何星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號

聲請人
筌鉅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正
訴訟代理人
儲明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
    人並於民國107 年12月1 日刊登新聞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
    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6號
    號裁定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107 年12月1 日刊登於新
    聞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並
    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今已屆滿,
    仍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8 年7 月2 日具狀向本院為除
    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001 │筌鉅營造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7年11月5日│ 90,000元 │MN8800278 │    │
│    │儲明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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