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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筆毅

原告
林振榮
被告
國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欽
訴訟代理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9年3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號、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3年8月6日違法解僱原告業經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於判決理由內認定無訛,被告違法解僱不生效力,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在原告於106年10月3日合法終止前仍然存在,則被告自應給付原告自103年8月7日起至106年10月2日間之工資。惟受僱人另服勞務之所得,依民法第487條但書規定,應由僱用人得請求之報酬中扣除之。而本件原告於前開兩造勞動關係仍然存續期間,有另於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銘廬保全)任職取得報酬,且原告已另案向銘廬保全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9年度苗勞簡字第3號(下稱另案)審理中,原告於另案請求給付之內容包含在職期間工資短缺金額等項目,業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誤,是原告於該案所得請求給付之工資數額,自應於本件訴訟中予以扣除,故本件訴訟之部分裁判,係以另案所涉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於109年3月27日裁定(下稱原裁定)在另案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原告所提另案業於111年6月29日經本院以110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1年7月14日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及經原告於111年3月30日就本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號撤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核明確。是另案業已終結確定,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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