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 原告
- 吳新明
- 訴訟代理人
- 王朝璋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 法定代理人
- 古璧松
- 訴訟代理人
- 鄭凱維
- 被告
-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吉松
- 訴訟代理人
- 吳雅雯
- 訴訟代理人
- 吳賜村
- 被告
-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趙偉成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貴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1點1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原告學歷、職業、扶養人數等資料,因依法無法作為本件裁判認定之基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登威營造有限公司、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亦應提出記載有近兩年營收之申報資料到院。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