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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何星磊

原告
吳新明
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古璧松
訴訟代理人
鄭凱維
被告
登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吉松
訴訟代理人
吳雅雯
訴訟代理人
吳賜村
被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貴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訂民國111年6月21日上午11點15分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原告學歷、職業、扶養人數等資料,因依法無法作為本件裁判認定之基礎,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登威營造有限公司、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亦應提出記載有近兩年營收之申報資料到院。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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