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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權人
明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瑋
債務人
曾淑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伍拾貳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參拾陸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伍拾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參拾貳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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