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 債權人
- 明輝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瑋
- 債務人
- 曾淑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伍拾貳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參拾陸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伍拾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㈤參拾貳萬元,及自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