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47號
- 債權人
- 明捷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慧
- 債務人
-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㈡貳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㈢壹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人僅得請求自各支票之退票日起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