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李美珍
- 債務人
- 王淑萍即佳鮮小吃店
李瑞文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