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4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債 權 人 塑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富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柏森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新竹縣竹北市,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