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822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廖先名 債 務 人 廣源工程行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華 債 務 人 張萬全 張伃含 張伃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佰伍拾參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肆佰伍拾玖萬肆仟零玖拾柒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